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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屆滿後在對賬通知上簽字的效力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屆滿後在對賬通知上簽字的效力是什麼?

訴訟時效屆滿後在對賬通知上簽字的效力是什麼

債務人在債權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意味着債務人放棄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產生的抗辯權。

省高院關於訴訟時效的討論紀要第五條規定: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屆滿後向債務人發出催收到期債權的通知書,或者具有催收內容的對賬單、確認書等文件,債務人在上述文件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是對原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重新確認的債權債務有明確的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重新確認的債權債務沒有明確的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自確認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二、訴訟時效屆滿後產生如下法律效力:

1、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喪失對其殆於行使的民事權利的勝訴權,同時對義務人產生抗辯權,義務人可以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抗辯權利人對其提出的履行義務的請求權。

2、訴訟時效屆滿並不消滅實體權利,權利人基於民事法律關係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後自願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而且基於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存在,義務人在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體權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滅的,則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3、訴訟時效屆滿僅消滅權利人的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權利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因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後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屆滿。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後查明沒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4、訴訟時效屆滿後,不僅對於主權利產生喪失勝訴權的效果,而且對附屬於主權利的從權利也產生同樣的效果。

三、訴訟時效抗辯權

訴訟時效抗辯權本質上是義務人的一項民事權利,義務人是否行使,司法不應過多幹預,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根本要求。

當事人一方根據實體法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實體權利的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張的抗辯,當事人是否主張,屬於其自由處分的範疇,司法也不應過多幹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則和處分原則,在義務人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應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也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適應。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顛覆性權利,義務人在法院釋明後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將會使裁判結果較之其不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情形發生根本性變化,即將導致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予保護。

還應指出的是,在義務人無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主動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則無異於提醒和幫助義務人逃債,有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也有違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正常情況下,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後債權人就有可能喪失勝訴權,可是,只要債務人又重新在對賬單上簽字了的話,意味着訴訟時效是可以重新計算的,計算時間是從在對賬單上簽字的第2天開始計算的。不過,在法律上來説訴訟時效和抗辯權的性質其實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