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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從合同效力是怎樣的,如何確定

合同是現實生活中經常用到的文件,合同可以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那麼對於主從合同的效力,你瞭解多少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幫助您瞭解這方面的知識。

主從合同效力是怎樣的,如何確定

一、主從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

我國《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該條還同時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條關於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法律後果與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以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為了區分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進一步細劃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條和第八條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其中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從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看,擔保合同無效一般包括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而必然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兩種情形。

二、主合同無效,仲裁條款的效力如何

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有三:主體不合格;內容違法、違反國家利益與公共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實。三種情形下仲裁條款的效力結果並不一致。

(一)主合同主體不具資格情形下仲裁條款的效力

當事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行為能力是訂立一項有效合同的前提,這一前提不僅針對主合同,而且針對仲裁條款。主合同與仲裁條款都是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因此都要符合一般合同的有效要件。當事人沒有行為能力就沒有簽訂合同的能力,當然也就沒有訂立仲裁條款的資格。《仲裁法》第17條第2款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二)主合同內容違法、違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情形下仲裁條款的效力

主合同內容違法是指主合同所包含的內容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根據《仲裁法》規定,仲裁條款的違法主要是當事人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如果仲裁事項未超出法定範圍,則當主合同內容違法時仲裁條款依然有效,因為仲裁條款本身表達了雙方當事人就爭議事項提交仲裁的合法的意思表示。非法的主合同並不能吸收合法的仲裁條款。

(三)主合同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之時仲裁條款的效力

意思表示真實是有效合同的基本精神,而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卻違背了這一精神,我國《合同法》規定受欺詐、脅迫方可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合同無效。

主合同設定的是雙方當事人實體權利與義務,依據民法等價有償的基本原則,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應保持一種平衡。一方當事人基於欺詐的意思,其目的在於破壞這種平衡,以獲取非法利益。但仲裁條款是在雙方當事人就主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時的救助條款,這一條款不是單為一方當事人設定的權利或義務,它規定雙方當事人都有權利將爭議交付仲裁,也都有義務不得將爭議訴諸法院。設若主合同欺詐的情況下,仲裁條款的訂立也必然受欺詐,那麼當被欺詐方將主合同欺詐行為交付仲裁後,欺詐方不僅承擔了不得改訴法院的義務,同時面臨着仲裁員對欺詐行為的確認與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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