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沒合同的臨時工的補償規定有哪些?
一、辭退沒合同的臨時工的補償規定有哪些?
一般提供以一定的勞務勞務為內容的臨時用工協議,比如一些僱傭協議、勞務協議等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但現實生活中也存在很多協約是逃避了勞動法中規定的義務。這種情況就沒有辦法根據勞動法中的進行處理,應該按照勞動關係進行處理。
比如一些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合同,但是隻要具備這幾種情況就可以形成勞動關係:
第一種是用人單位和該勞動者要符合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相關主體資格,如果用人單位不合法那就不能形成勞動關係;
第二種是用人單位指定的一些勞動規章制度要適用於勞動者,不能指定一些不合理的規則。
勞動者也要遵從單位的管理,從事單位安排的一些勞動並可以取得報酬。意思是勞動者應履行自己的勞動義務。第三是勞動者所做的勞動應該是用人單位業務中的一部分,比如存在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做其他兼職之類的。
但是生活中也存在這種臨時工,因為勞動的時間短所以沒有籤合同。但是實用期間如果被辭退了該怎麼辦?
一般來説,沒有簽訂合同的臨時工可以要求經濟補償,但是同時也面臨着仲裁時效的訴訟風險。
二、臨時工可以拿到哪些報酬呢?
一是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的勞動報酬,就是臨時工每月的工資;
二是用人單位和臨時工建立勞動關係以後,如果一個月內還沒有簽訂合同,那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給員工一年以內的雙倍工資。
意思是臨時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還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合同,那該臨時工可以得到兩倍工資的錢,其中是本應支付的工資和用人單位賠償的一倍工資,但是支付時間最長是十一個月,一年就不能賠償了。
具體可以向勞動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一直找藉口不發工資或者找一些理由莫名其妙剋扣勞動者的工資,員工可以打相關投訴電話對這家用人單位進行投訴。或者勞動者可以直接去當地的勞動監察行政部門舉報,最後要是用人單位堅決不執行的話,勞動者就可以告到法院強制用人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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