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軟簽了合同毀約如何處理?
一、東軟簽了合同毀約如何處理?
東軟簽了合同毀約的處理是需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其中,違約金可分為以下三種:
1、法定違約金。
從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來看,法定違約金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由法律、法規具體規定違約金的數額。
(2)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違約金的固定比率。
(3)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比率幅度,具體比率由當事人在此幅度內具體商定。
2、約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主要有兩種情況:
(1)法律、法規對違約金未作具體規定,完全允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
(2)法律、法規雖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規定當事人的約定優於法定的違約金。
3、混合違約金。
混合違約金是指法律規定了違約金的比率幅度,當事人在該幅度內商定具體比率或幅度的違約金。這種違約金是法定和約定相結合的違約金,也稱混合違約金。
二、如何在簽訂合同後支付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額數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員他們在,他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是非常的慎重的,這種慎重就體現在如果事後不履行合同或者是不完全的履行合同,那麼需要為此而支付一定的違約金,這裏的違約金主要是貨幣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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