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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無效合同糾紛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規章、拆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的規定,造成拆遷協議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類:
1、不具備拆遷民事權利能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協議無效。拆遷人與其他不在拆遷範圍內的當事人訂立的拆遷協議為無效。
2、被拆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被拆遷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拆遷人對方所訂立的拆遷協議為無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代理權限所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
4、拆遷協議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在協商拆遷安置補償事宜時,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應當確認為無效的拆遷協議。
5、拆遷當事人中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方式,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
依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的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訂立拆遷協議的過程中,均應當尊重對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方當事人採取脅迫、欺詐或者乘人之危的情況下,使他方違背真實意思表示所訂立的拆遷協議,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查明,應當確認為無效。

拆遷無效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