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的情況如何賠償?
一、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的情況如何賠償?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從以上條款中可以看出,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如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對於金錢給付義務中,因遲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預見的應當就是利息損失,即該筆款項被佔用後,債權人無法進行存款獲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為,或債權人因急用該筆資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須支付利息。
二、合同違約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1、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是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這是對受害人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看,由於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
2、合理預見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減輕損害原則。也叫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並造成損害後,受害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損害部分。也就是將減輕損害作為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並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4、損益相抵原則。又叫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範圍。這是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重要規則。根據這一規則,違約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又使受害人獲得了利益時,法院應責令違約方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額,這是淨損失、真實損失,但並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
為了確保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雙方也是會在與對方進行約定後簽訂相應的合同,同時也要在合同中寫明各自的權利已經應履行的義務,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了任何的違約或者違反國家法律的情況後,該合同也是屬於無效合同,當事人也是不需要再繼續履行規定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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