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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和定金可以並用嗎

違約金和定金可以並用嗎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該條規定,定金條款或違約金條款不可並用,當事人只可擇其一而行使之。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至於違約金的數額,法律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一般由當事人雙方自願商定。但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