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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和賠償金能並用嗎

違約金和賠償金能並用嗎
違約金和賠償金可以並用嗎,答案是不能。違約金具有多種性質,但是最主要的性質是違約賠償金的性質。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由此可知,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並不支持懲罰性賠償。也就是説,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是一致的,適用違約金,在沒有造成損害的時候,就是懲罰性違約金;在違約行為造成對方損害時,違約金就是賠償違約金。實踐中,當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原則上應當按照約定違約金執行。當事人如果所約定的違約金高於或低於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話,非違約方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減少或增加。如果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則應當依照當事人的主張選擇適用。因此,違約金與損害賠償責任是不能並用的,適用又以彌補損失為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