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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合同轉租人違約可以要求賠償嗎?

一、轉租合同轉租人違約可以要求賠償嗎?

轉租合同轉租人違約可以要求賠償嗎?

承租人合同期間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而轉租的,或謀取租金差價的轉租可以要求違約金,合法的轉租須符合兩個必要條件:

1、轉租須經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轉租已不屬於正常使用的範疇,必須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否則無效。

2、轉租的租金不得高於原租金,確實需合理提高,提高的收入應交給房屋所有權人。租金是房屋的收益,應由房屋所有權人取得。凡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而轉租的,或謀取租金差價的轉租,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要求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並可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法律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的,可以在六個月內提出異議,請求認定轉租合同無效。即出租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後,有六個月的期限來行使解除權或者請求認定轉租合同無效。出租人在這六個月內未行使的,應認定轉租合同有效。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二、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1)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方再進行轉租時,首先需要有原房屋所有權人進行同意才能夠進行轉租。如果沒有得到原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而隨意進行轉租的話,那麼原房屋所有權人可以請求進行解除合同,並且認定轉租合同無效,但前提是在六個月之內必須提出異議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