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的違約金上限是否有規定?
一、施工合同的違約金上限是否有規定?
1、施工合同的違約金上限是沒有作出規定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2、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3、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施工合同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1、施工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建設施工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所謂法定解除權,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發生的解除權。
2、承包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3、承包方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的: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施工合同的簽訂雙方主體必然是需要做出協商,然後在完全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自願的簽訂合同,並且可以關於違約金的具體的金額以及計算的方式,在合同當中予以約定,根據法律當中的規定,違約金的上限目前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是沒有做出限制性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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