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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不同違約之間的關係

我國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實踐中,要注意以下問題:

如何處理不同違約之間的關係

1、實際上雙方均違約的情況並不必然發生雙方的違約責任。如果一方的違約行為系基於不可抗力免責的,另一方的違約是不能免責的,在這種情況下,也僅有一方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違約的一方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2、如雙方的違約行為產生的違約責任是同種責任,依其性質可以抵消的,雙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將各自負擔的責任抵消。如雙方合同當事人之間為數人或一方合同當事人為數人的,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會發生較為複雜的連帶債務或按份債務。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總之,在雙方違約的情況下,一般法院通過考察雙方過失的大小、比較雙方行為與損害後果間關係的緊密程度以及其他情節加以認定。合同法沒有具體規定適用哪一種標準來分擔責任,具體的操作主要由法官綜合權衡各方面的因素進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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