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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的撫養給男方給予撫養費的原則是什麼?

離婚孩子的撫養給男方給予撫養費的原則是什麼?

擁有孩子的撫養權並不代表着需要支付孩子的高額生活費用,因為對另一方來説也是有一定責任的,雖説沒能夠擁有孩子的撫養權,但孩子的生活、教育對方也是需要給予一定費用的,同時對方對孩子也有一定的探視權。那離婚孩子的撫養給男方的話女方確定撫養費的原則是什麼呢?

一、確定小孩撫養費支付數額的一般原則

1、子女的實際需要原則

我國《婚姻法》在解決子女撫養問題時的基本原則是“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在父母離婚後,受傷害最大的往往是未成年子女。因此,在離婚訴訟確定撫養費的數額時,法官一般會優先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同時還會參照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避免在父母離婚以後子女的生活質量明顯下降。

2、尊重父母共同意願並法院適當調整原則

父母離婚後,無論子女隨父或母生活,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父母經平等協商,可就撫養費的多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出現問題的處理方法等協商達成協議,如果該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法院一般應予准許。但由於撫養費協議關係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在父母達成一致協議的基礎上,法院仍具有審核的義務,如果協議約定的撫養費數額明顯過低,子女的基本生活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或協議有其他不利於子女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兩種撫養費的具體計算方法,分“有固定收入的”和“無固定收入的”兩種情況。然而,上述撫養費的計算方法應受“子女的實際需要”原則的制約,因為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支付撫養費的數額只要滿足子女的實際需要即可,如果支付能力有餘,可以適當提高撫養標準,這也是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但是,所提高的標準不應沒有限度。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收入畸高,另一方在撫養子女時便會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計算方法,按照對方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計算撫養費,這樣一來撫養費的計算數額可能達到月幾十萬、上百萬元,遠遠超出子女生活的實際需要。法院在審理撫養費案件時,對上述情況一般不會支持,因為它偏離了撫養費的立法理念。

撫養費的確定也是離婚糾紛中常常出現爭辯的內容,因為一方沒有能夠擁有孩子的撫養權,所以會對撫養費有一定的心理陰影,認為自身不用給過多的撫養費,另一方會認為沒有撫養就應該給予更多的撫養費,不過撫養費內容法院會根據雙方情況進行判定。離婚孩子的撫養給男方後,女方需要給予的撫養費要根據雙方的意願以及法院的判決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