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購房違約金怎麼賠償計算的?
一、對於購房違約金怎麼賠償計算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違約金,合同有約定,按合同約定賠償,但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二、在哪種情形下賣方的行為可能構成違約?
1、契約即法。雙方就房屋交易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賣方收取定金後,無法定或約定理由拒絕繼續履行,不僅有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且同時仍需繼續履行。
2、在買方逾期支付購房款情況下,賣方並不當然享有解除合同權利,合同亦不當然自動解除,賣方未依法履行通知或催告義務情況下,將房屋另售他人,可能會被認定“一房二賣”、根本違約,而承擔相應責任。
3、二手房交易雙方約定就房屋買賣合同進行公證的,雙方應先核實是否符合公證辦理的條件,如未取得房產權屬證明的房屋,雖可進行合法交易,但卻可能無法辦理公證,在此情況下如何履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反悔,都有可能構成違約。
4、賣方為賦予自己不受限制的自由解約權利,約定“賠償同等已付購房款後可解約”,在收受購房款併為交付已數年,但始終未過户情況下,訴請依約解除,可能不會被支持。
綜合上面所説的,購房違約金一般是存在因簽訂了合同而一方沒有履行合同的條款所要給予賠償金,對於賠償金的計算是會按照雙方所約定違約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其目的性就是為了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權益,所以,合同違約必然就會付出相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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