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開除怎麼賠償,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開除怎麼賠償,賠償標準是什麼
1、違法解除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例如嚴重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存在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2、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經補償金的情況。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芳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勞動者不存在過錯),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3、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勞動者存在過錯的情況。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例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存在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二、不屬於無故辭退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0、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1、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2、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3、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因此,關於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合法解除和違法解除。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您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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