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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性質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補償性的,有限度地體現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法律允許違約金在一定程度上大於損失,但如果超出實際損失過多,訴訟或仲裁時可以要求適當調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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