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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律師費誰出

合同糾紛律師費誰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了合同自由的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在起訴或仲裁時,關於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會得到支持。如果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沒有進行約定律師費,未明確律師費,法院判決對訴訟請求中的律師費是不作處理的。根據據我國現行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有以下幾類: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法律援助案件等等。
因此,律師提示,合同雙方在擬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也詳細列明。在擬定這樣的違約條款時,須特別注意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其他如“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均屬約定不明確,可能不會得到關於律師費的支持,支持的具體金額會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根據案件性質酌情支持,通常法院會支持“合理”的律師費用,而並非全部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