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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擔保公司要違約金是否是合法的

一、關於擔保公司要違約金是否是合法的

關於擔保公司要違約金是否是合法的

違約金只要符合公序良俗原則的金額就是合法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違約金的含義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償付給守約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根據相關的法律來看,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在一些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或幅度範圍;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願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或數額。而法學理論界又從違約金的法律後果將違約金分為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兩種。支持補償性違約金的學派認為違約金主要是為了彌補守約方受到的損失。持懲罰性觀點的學者認為,違約金主要是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約定的對違約方進行的一種懲罰。

違約金過高的處理方法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綜上所述,我們瞭解到違約金是一種合法的合同違約賠償形式,法律規定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就可以實現。事業單位合同到期需要員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依照我國勞動法明文規定的,勞動合同是否續約需要用人單位在合同即將結束前一個月內向當事人進行確認是否要續簽,需要雙方的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