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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款合同違約是否需要承擔違約金?

一、已付款合同違約是否需要承擔違約金?

已付款合同違約是否需要承擔違約金?

如果存在違約情形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中一種重要的形式,違約責任不同於無效合同的後果,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的。

民法典》第567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此在合同因為一方違約,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違約一方仍然可以請求違約金,只極富在本質上,合同當事人在多數場合里約定的違約金是對受害方的損失進行填補。非違約方向違約方主張的違約金並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彌補的損失。

二、何時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違約責任的最基本形式,當合同一方因對方的違約行為而遭受損失時,其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賠償的損失額,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即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另外,須注意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但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二、違約責任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綜合上面所説的,違約金是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但支付違約金的前提是必須要確保對方存在違約的責任,不管雙方是否已付款,那麼都要為自己的違約行為付了該有的代價,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