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生效提出解約是違約嗎
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為解除的對象,理由如下:
1、解除權以生效合同為對象,這是學説的意見,並且是尚未遇到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觀點。其實,我國現行民法典並未明文規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須是已經生效的合同,沒有禁止解除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在這種情況下,不宜固守舊論,而應當重新解釋我國現行法上的解除對象,允許解除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並不缺乏法律依據。
2、依據合同神聖或合同嚴守的原則,合同一經有效,就必須遵守,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繼續嚴守合同會帶來不適當後果的情況下,法律也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嚴守原則的束縛,那麼,尚未生效的合同,其約束力薄弱甚至缺失,就更應當允許解除,除非阻止此類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滅的正當事由不存在。
3、對於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許解除,該合同要麼較長時間地停止在這種狀態,要麼發展到生效履行的階段,而這兩種結果將會更大程度地損害無辜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麼使得當事人的權利停滯在不利狀態,救濟存在障礙要麼使得當事人的利益更加深陷於流失泥潭,救濟須付出更大的代價。在上述情況下,相關當事人如強行廢除該合同,至少構成締約過失責任,並不適當。如果允許該當事人解除合同,則不會出現此類不適當的結果。
4、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存在固有的期限或途徑。在我國現行法上,合同消滅的原因包括合同全面履行、債務抵消、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合同被宣告無效、被有權機關撤銷、效力待定場合的不予追認及合同解除等。宣告無效、被撤銷、效力待定的情況均適用於已成立並生效的合同,基於這種原因而產生的合同消滅的情形顯然不適用於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且因合同尚未生效也不適用全面履行、抵消、提存等制度。那麼,什麼是已成立未生效合同消滅的原因呢解除,應當是有限且有效的途徑。
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為解除的對象,應當遵循雙方協商為主,單方行使解除權為例外的原則。這是為維護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當事人為了自己利益濫用合同解除權、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尋找各種藉口。法律並未禁止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規定該類民法典定解除事由,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合法,即可以此方式實現脱離已成立合同約束的法律後果。
當合同成立後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將使一方當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損失,而雙方協商解除未果的時候,利益將要受損的一方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也並非必要。
綜上所述,對於合同未生效提出解約是違約嗎這個問題,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也就是説,要看當事人事前有沒有約定任一方可以隨意解約,有的話當然不違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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