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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一、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是指集體合同當事人由於自己的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依照法律或集體合同的規定必須承受的法律制裁。應當指出,責任與義務有不同的含義,“責任”的基本含義是要制裁,而“義務”的含義是指應該做什麼或不應該做什麼。當事人只有不履行義務時,才發生承擔責任問題。

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從承擔責任的主體看,有工會組織、企業經營者以及直接責任者個人。從承擔責任的性質看,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因工會或企業經營者由於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所承擔的責任;另一種是個人責任,是指個人由於失職、瀆職或其他行為,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二、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應如何承擔

追究個人責任,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直接責任者個人有違法行為,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因廠長失職,拖延勞動保護設備改造計劃實施,釀成事故;二是已經造成重大事故或嚴重損失。直接責任者個人,可以是訂立集體合同的法人代表,如廠長(經理)、工會,也可以是集體合同的其他義務主體。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經濟責任,有扣發工資、獎金,賠償部分經濟損失等;行政責任有給予警告、記過、撤職、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由於上級機關的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上級機關承擔責任。

集體合同規定違約責任的意義在於:

第一,能有效地預防違約行為的發生。使當事人充分認識到,確定集體合同的內容必須慎重,履行集體合同的義務必須全面,這將對集體合同的全面履行產生積極意義。

第二,依照集體合同規定的處罰措施,可以藉助國家強制力保證這些措施的實施。對於因自己的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當事人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對於違約者是有效的法制教育,可避免違約行為再次發生。

第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權利人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補償。集體合同雖然只規定義務性條款,但一方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也就是對方享有的權利。集體合同規定違約責任,有利於保護被侵犯權利人的利益。

我國的民事合同違約的情形是我國常見的民事糾紛的類型之一,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解決違約的情形的時候注意相關的違約的規定,以更好的處理相應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