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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規定包括什麼?

一、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規定包括什麼?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

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借款行為違約該怎麼認定

1、當事人要有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兩種行為。不履行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根本沒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合同義務。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對借款合同約定的義務只是部分履行,而沒有履行借款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無論是不履行還是不完全履行,都屬於違約行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2、當事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

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不良後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不良後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因工作上的失誤以致發生不良後果。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違約,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所以借款合同違約金的數額,由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進行約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各種各樣的合同的簽訂的,此時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合同的簽訂都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來進行的,涉及到違約的時候也是要注意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