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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有限責任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方式:

利用公司有限責任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包括什麼?

1、濫用公司法人人格

由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本單一的特點,所以它特別適於中小投資者。但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集資性較一般的大公司相對比較弱,資金投入量往往較少,從而造成公司的風險抵禦能力比較差。

公司經營不善的時候,公司的唯一股東會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通過轉移財產來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優先保護自己的利益。而當公司的債權人行使追索權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將公司股東個人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分開,他只能就公司的全部財產為限追索。這樣因股東轉移財產而造成債權人的債權部分或全部清償不能的事實,債權人只能默認和接受。

2、自我交易

自我交易是指在公司任職的董事、公司高級職員或公司控股股東與公司進行的交易,屬於利益衝突交易中的一種。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公司在交易中可以使商品的價格與價值相偏離,以低價轉讓公司的財產或以高價收購股東的商品或服務。而母公司與子公司可以通過自我交易提高業務量或轉業財產,所以很多國家禁止或限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我交易。

3、設定高額報酬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東可以兼任董事,按自己的意願來決定付給自己的報酬。在缺乏監督機制的情況下,股東可以利用這種方式慢慢地侵蝕公司的財產,並利用有限責任的追索權限制,使公司債權人失去公司資產保障,債權得不到清償,直接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4、投資和擔保

通常公司法並不禁止公司對外的投資和借貸活動,為了資產安全一般都會為此設定一定的條件予以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必須是經股東會或是董事會的同意之下方能進行。

而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裏股東只有一人,他可以按自己的志願進行投資和擔保。在無人監督的情況下,股東可以投資和擔保的名義將公司的資產轉走怠於行使自己的債權,而公司的相對人往往無法掌握投資擔保相對方的真實情況,因此也難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債權人是公司的股東之外的對於公司的資金的提供者,是公司非常重要的一個人物。基本上一行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常見的。在保護條款中介紹了根據公司的經營,如果經營不善的話,債權人是有權利不再提供資金的往來的,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