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補充協議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一、建設工程合同補充協議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建設工程合同補充協議應當寫明以下內容,方可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其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其二、工程概況;
其三、工程承包的範圍;
其四、合同日期;
其五、合同價款;
其六、質量標準;
其七、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
其八、工程價款的支付方式;
其九、違約責任;
其十、爭議的解決。
二、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項
其一、審查發包人與承包人履約情況
1、對發包方主要應瞭解兩方面內容:
① 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② 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
① 資質情況;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會信譽; ④ 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
其二、履約管理之工期
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①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② 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準。
2、竣工日期的認定
1、施工許可證:
①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作為開工日期;
② 但如未取得且已經施工,則一般以施工開始日為開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導致停工或緩慢施工,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拖欠工程款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3、設計變更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4、圖紙延誤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6、質量鑑定
7、建設單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約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等;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企業發出檢查通知,建設單位未及時檢查等。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為了保障建設工程的順利推進,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設工程合同在簽訂時應當注意審查發包人與承包人履約情況、確定履約管理之工期、工程簽證與索賠、控制項目章和公章的風險等事項。建設工程合同補充協議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工程的基本信息等內容,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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