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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補充協議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建設工程合同補充協議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一、建設工程合同補充協議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建設工程合同補充協議應當寫明以下內容,方可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其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其二、工程概況;

其三、工程承包的範圍;

其四、合同日期;

其五、合同價款;

其六、質量標準;

其七、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

其八、工程價款的支付方式;

其九、違約責任;

其十、爭議的解決。

二、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項

其一、審查發包人與承包人履約情況

1、對發包方主要應瞭解兩方面內容:

① 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② 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

① 資質情況;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會信譽; ④ 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

其二、履約管理之工期

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①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② 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準。

2、竣工日期的認定

1、施工許可證:

①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作為開工日期;

② 但如未取得且已經施工,則一般以施工開始日為開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導致停工或緩慢施工,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拖欠工程款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3、設計變更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4、圖紙延誤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6、質量鑑定

7、建設單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約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等;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企業發出檢查通知,建設單位未及時檢查等。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係;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為了保障建設工程的順利推進,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設工程合同在簽訂時應當注意審查發包人與承包人履約情況、確定履約管理之工期、工程簽證與索賠、控制項目章和公章的風險等事項。建設工程合同補充協議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工程的基本信息等內容,方可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