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適用法律?
一、如何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適用法律?
對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對其調整規範的國際公約是《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CISG公約)。該公約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如貨物質量標準、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等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我國加入CISG公約。依照公約規定,只要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相對方的所在國均是CISG公約的締約國,首先應當適用該公約解決雙方爭議。但是,CISG公約的適用具有任意性,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予以排除。公約第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全部排除公約的適用,也可以刪減或改變公約的任何規定。事實上,絕大部分案件當事人都通過選擇適用公約以外的實體法排除了公約的適用。
我國在加入CISG公約時對合同形式、效力兩個方面聲明保留,這意味着,即使適用CISG公約解決雙方爭議,但凡是涉及買賣合同的形式要求以及合同效力的問題,應當適用我國法律進行審查,不能適用公約。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公約第11條規定:“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式證明。”如果解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應適用CISG公約,那麼仍應考慮我國的這項保留,即合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
此外,價格條件作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對於確定雙方法律責任如貨物毀損、滅失等風險、所有權歸屬等法律責任有重要影響。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CIF、FOB、CFR等貿易術語的涵義、風險劃分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在國際貿易糾紛案件中被普遍適用,填補了CISG公約以及我國《民法典》合同編在該領域的空白。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的義務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國際貿易交易中最為重要的一種合同。是各國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開展貨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買賣雙方應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
1、賣方的基本義務是按照合同和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並移轉貨物的所有權。
2、賣方的主要義務是對貨物的權利擔保和品質擔保,即賣方應保證他所交付的貨物符合合同的要求,並保證他對出售的貨物擁有合法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益。
3、買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和公約的規定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
在國際貨物的買賣合同中,涉及到的不僅僅是一個國家的法律,而是國際中不同國家的法律,適用的法律十分的複雜。而一個總體的法律規則,來制約國際貨物的買賣,是十分必要的,我們在國際買賣中一定要注意法律適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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