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二、不適用於繼續履行的情形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應當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在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諸情況下,守約方可以提出一個新的履行期限,即寬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違約方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所謂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指債務的性質不宜強制履行,比如委託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夠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質上決定了不適於強制履行。
所謂履行費用過高,是指對標的物若要強制履行,代價太大。比如為履行合同專門進口一台設備,花的代價遠遠超過合同上的利潤。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規定此種情形,實際上是想以此督促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行使其履行請求權。如果債權人並不積極行使其履行請求權,主張強制履行,待一段很長的時間後始主張強制履行,則對於債務人未免不公。
對於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是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的,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於實際的負擔義務情況而定,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據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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