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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必備條款都有哪些?

一、工程承包合同必備條款都有哪些?

工程承包合同必備條款都有哪些?

(一)合同主體審查

1、承包人應注意審查發包人資質。

2、發包人應注意審查承包人資質。

(二)工程範圍。

發包人與承包人都應當對合同工程範圍條款的進行明確的約定,最好應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項目一覽表及其工程量。

(三)建設工期。

合同應對工期約定要準確、完善,如果存在中間交工工程,對中間交通工程的開工、竣工日期,也應在合同中做出明確約定。

(四)工程質量。

1、發包人注意如下條款的約定:

①施工的工程質量要符合國家現有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中規定的要求,經質量監督站核定為合格或優良;

②工程所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要有出廠合格證和必要的試驗報告;

③工程完工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竣工圖,並負責辦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關手續;

④應注意工程保修的約定。

2、作為承包人,關於工程質量條款的約定應確保己方能夠滿足,並且,對於質量條款的約定應儘量做簡單約定。

(五)工程造價。

發包人與承包人都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工程造價,如為招標工程,則應以中標時確定的中標金額為準;如按初步設計總概算投資包乾時,應以經審批的概算投資中與承包內容相應部分的投資為工程價款;如按施工圖預算包乾,則應以審查後的施工圖總預算或綜合預算為準。

2、合同造價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是承包方的利益所在,價款數額及付款日期應當明確具體。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作為合同價款,約而不定的造價不能作為合同價款。並且採用的合同價款方式雙方要作出明確的約定。

(六)技術資料交付時間。

承包人應注意在合同中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與本工程項目有關的全部施工技術資料的時間,並且約定若發包人未按時提供資料,造成的工期損失或者工程變更應由發包人負責。

(七)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

1、若材料和設備供應採用承包人採購的方式,則發包人應注意在合同中詳細的約定以下內容:

①應詳細填寫材料設備供應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的時間和地點;

②應約定供應方承擔的具體責任;

2、若材料和設備的供應採用發包人供材、發包人指定、發包人審核,則承包人應注意在合同中詳細的約定以下內容:

①應詳細填寫材料設備供應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的時間和地點;

②應約定供應方承擔的具體責任;

③雙方應約定供應材料和設備的結算方法(可以選擇預結法、現結法、後結法或其他方法)。

④由發包人指定材料時應將材料名稱、品牌、型號、廠家、價格調整方式等約定清楚。

⑤如發包人限價時應注意約定發包人審核的程序及期限,以免耽誤工期。

(八)工程進度款的撥款和結算。

對於承包人,工程進度款的約定尤為重要。對於工程進度款,通常是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

1、約定按工程進度撥付的,應注意約定審核的時限及未能在時限內確認的違約責任,如約定“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月進度報告後7日內審核完畢,逾期則以乙方送審的工程量為準”。有的發包人為了加大對審核進度款的約束,故意約定複雜的審核程序,如約定工程量審核需經項目經理、財務部長、主管經理、董事長簽字並加蓋公章。此時承包人應引起重視,並採取相應的對策。

2、約定按月支付,支付額度為上月完成工程量的相應比例。但某些建設項目大量增加合同外的工作量,使工程造價成倍增長,而工程款支付以合同價款為基數,並根據形象進度付款,造價的不準確必然導致工程款支付嚴重不足。合同外增加的價款,應約定當月簽證,納入當月支付。

(九)竣工驗收。

此條款的約定應以國家有關部委頒發的《關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暫行規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和其他有關的竣工驗收規定及施工圖紙説明書、施工技術文件為依據。

(十)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

發包人應當特別注意在合同中約定建設工程的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

(十一)違約責任的約定應具有可操作性,以利於執行。

(十二)其他條款。

1、作為承包人或者發包人,由於工程大,或者工程數量多,因此要辦理授權手續。對於雙方各自委派有人員,要向對方列出名單,明確職責和權限。特別應將具有變更、簽證、價格確認、驗收確認等具有籤認權的人員、籤認範圍、程序、生效條件等等約定清楚,防止無權人員隨意簽字,或走出權限簽字。

2、爭議管轄的約定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的規定,選擇仲裁的,仲裁委員會的名稱應當準確無誤

3、如果合同各方對合同履行有特殊要求的,均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

二、簽署建築工程合同需要遵守的規定

民法典

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定義和種類】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原則】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七百九十一條【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條 【訂立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合同無效、驗收不合格的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百九十四條 【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七百九十六條【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百九十七條 【發包人的檢查權】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第七百九十八條【隱蔽工程】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條【勘察人、設計人對勘察、設計的責任】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第八百零一條【施工人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零二條 【合理使用期限內質量保證責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相關物資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緩建所應承擔責任】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八百零五條【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所應承擔責任】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第八百零六條 【合同解除及後果處理的規定】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八百零八條 【適用承攬合同】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建築單位在承包某項工程之前,可以先判斷髮包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經確定發現發包人具有資質之後,可以與對方協商擬定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之中需要註明即將被承包工程的名稱、發包方需要支付的工程款數額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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