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部分必備條款都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的部分必備條款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簽署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簽署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員工試用期最長是六個月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對於簽署了勞動合同的情形,處於試用期職員的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單位發現職員並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單位可以在不支付補償金的前提之下,就直接將其辭退。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少公民都會選擇到單位應聘的方式來活動經濟收入,若是單位決定聘用職員,那麼單位通常會與職員簽署勞動合同,在合同之中,必須要包含勞動者的姓名、用人單位的名稱等的事項。
-
合同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都有哪些
一、合同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都有哪些合同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有以下幾種:(1)協商和解。協商解決是爭議雙方在自願的前提下,依法談判、磋商,在雙方達成共識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2)請求調解。即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經過中立的第三方的努力,促進雙方達成和解...
-
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哪些合同
一、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哪些合同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重大誤解,指的是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導致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而訂立了合同。《民法典》...
-
違約了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一、違約了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嗎?1、違約了提前解除合同不一定需要支付違約金《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2、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
-
民法典中合同訂立原則是什麼
從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看,它在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分別規定了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及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法典》第四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這條規定了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主要表現為當事人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