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合同無效的的情形?
一、怎麼認定合同無效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無效情形包含以下幾種: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對方簽訂的合同。如未滿8週歲的人與別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第二,簽訂合同時違背本意,虛假表示;
第三,合同內容違法違規;
第四,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雙方不懷好意,串通簽訂合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二、合同有效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貪任。
4、非民事性後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除發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性法律後果外,在特殊情況下還發生非民事性後果。
四、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第一,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第二,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第三,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第四,對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無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所有簽訂合同的雙方存在有合同無效的5種情況之一的,那麼就要返還當事人的財產,如果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過錯一方可以折價補償,按照取得財產的價值進行折價計算補償,當然有過錯的一方因為過錯造成的傷害還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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