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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張保證合同中侵權責任嗎?

一、可以主張保證合同中侵權責任嗎?

可以主張保證合同中侵權責任嗎?

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同時主張是不合法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情況之下,一般情況下是隻能夠選擇其中一個請求。根據我國《民法典》當中122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存在着違約行為,可以選擇性的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同時主張是不合法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只能選擇一個請求這是法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定,從立法上明示了我國承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並賦予當事人選擇起訴訟由的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二、合同規定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是什麼?

1、繼續履行

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2、補救措施

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損害賠償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在日常生活當中,當合同的一些義務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的時候,是屬於違約的情況,可以主張違約責任,但同時也需要明白到,其實有些情況之下可能是會構成侵權責任的,所以對於當事人來説的話就擁有了一種選擇權利,可以進行選擇。

標籤:合同 侵權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