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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履行地最新規定是什麼?

合同履行地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主要是:“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用三款內容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及相關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問題。

首先,該條第一款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約定優先原則。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不管合同的實際履行地是否與約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時,也應當遵循該約定優先原則,當約定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時,以約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轄,而不能以實際履行地法院管轄。當然,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或約定不明的,則以合同實際履行地為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權。

該條第三款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約定優先原則的例外情形。“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即合同履行地約定優先原則,僅對實際履行的合同有效,合同未實際履行的則不適用約定優先原則。

二、合同履行地管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約定管轄不得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民訴法專屬管轄原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所以,以不動產為履行內容的合同糾紛,其管轄法院是唯一的,即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當事人約定不動產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轄的,該約定因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而無效。

再次,該條第三款規定了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時的管轄法院確定原則。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是,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時,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住所地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由哪個法院管轄,如果被告單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果原告單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根據約定優先原則,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或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轄權的規定,至少應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一樣擁有同等的管轄權;如果原、被告雙方住所地轄區相同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則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因為一般現實的交易中籤訂的合同中都會涉及到關於履行的地點,而沒有約定的情況卻出現糾紛的話肯定會難以確定起訴的法院應該在什麼地方,所以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只要有約定的就按照約定的判斷,沒有約定的就按照實際的履行的地點。

合同的履行地點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是有明確規定的,因為只有確定了具體的合同履行地,才能夠找準管轄的法院。一般情況下,合同履行不應當是以雙方當事人約定為準,這是法律當中規定的。

標籤:履行地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