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擔保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在司法實踐中,因為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被告住所地的確定做出了詳盡具體的規定,因而比較容易確定且無異議。但對合同履行地就存在一些分歧,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做法。而合同履行地有事關管轄法院的確定,對當事人的訴訟和實體權利都可能發生重要的影響,因此很有必要對保證合同履行地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擔保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什麼?

縱觀我國《民法典》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沒有對保證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做出規定。針對法無明文規定的時候,適用相關的法學理論是最恰當的做法。法學界對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觀點一致,沒有任何分歧,故可確定保證合同是被保證的合同即主合同的從合同。依據傳統民法理論,從物的歸屬依賴於主物,也適用於保證合同和主合同關係的處理。所以保證合同的履行地應該和主合同的履行地一致,理由有三:

1.依據擔保設立的原意,是為了給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提供保證。如果主債務人履行了債務,那麼主債權就得以實現,保證的設立就沒有發揮實際作用;如果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才由保證人來代替主債務人來向債權人履行。這正表現了保證合同的附屬性,即保證人是第二位的債務人。

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合同履行的標的是金錢的,接受履行的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而保證合同一般是借款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保證人所保證的就是主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履行的標的就是一定數額的金錢,因此保證合同的履行地就是債權人所在地。

2.如果保證合同所保證的主債務人不履行合同,保證人代為履行,就履行本身也就構成保證合同的履行內容,而履行的標的一般是一定數額的金錢。這本身也是一個合同關係,因此應該受《民法典》的約束。依據《民法典》關於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保證合同的履行地仍然是債權人所在地。

3.將保證合同的履行地確定在債權人所在地,便於債權人行使權利,符合保證合同設立的原意,有利於督促保證人和主債務人履行債務,從而促進經濟的穩定發展和繁榮。

我國無論是擔保物權還是用益物權都是我國的法定的物權的類型之一,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擔保物權的行使的情形的時候,要及時的處理相關的擔保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