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和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一、合同定金和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定金和違約金一般不可以同時主張,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條 【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二、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有哪些?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屬於擔保的一種形式。而違約金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2、交付的時間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違約金只能在當事人一方違約後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預先給付和徵約的作用,而違約金不具有這些作用。
3、發生的根據不同。定金是由當事人雙方在定金合同中約定的,而違約金一般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
4、確定的標準不同。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額,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定金最高不能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而違約金因具有預定賠償金的性質,是根據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額來確定。
三、定金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定金具有從屬性。定金隨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着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説,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綜上所述,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定金不夠彌補造成的實際損失,既主張定金又主張違約金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而且,民事合同當中收取的定金標準,一般不能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但是,對於合同違約金標準,並沒有法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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