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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解除的效力有什麼

一、民事合同解除的效力有什麼?

民事合同解除的效力有什麼

1、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合同解除後當事人仍可以要求存在過錯的一方賠償自己的損失,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並存。

3、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可以單方解除民事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後損害賠償糾紛收集證據有哪些注意事項?

1、應迅速、及時地收集證據。

迅速、及時是對證據收集時間方面的要求,我國的行政法律都規定了行政機關辦案的期限,這些期限實際上是最低限度的要求。離發案時間越近,物品、痕跡就容易找,當事人或證人對案件事實的記憶也越清晰,表達也會越清楚。

2、注意證據的全面性。

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可以更好的證明事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收集證據的進行不得有違法侵權等行為。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自己承擔舉證責任,即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

四、合同解除後損害賠償糾紛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損害賠償糾紛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訴訟時效是3年,在我國,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請求權包括: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雖然解除也會造成合同權利義務終止這樣的法律後果,但合同解除並不代表雙方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例如因為對方違約造成守約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守約方是有權利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的。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各自要承擔的責任,以雙方協商的方案為準。

標籤:效力 合同 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