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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重大誤解的情形有哪些?

一、合同重大誤解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重大誤解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重大誤解的情形有:對於合同的性質產生的誤解;對於當事人產生的誤解;對於標的物品種或者質量的誤解;對標的物的數量、其包裝、履行的方式、履行的地點、以及履行的期限產生的誤解等。重大誤解通常指發生在合同訂立當中,合同訂立時一方當事人出現單方面的誤解,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違背了合同當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

二、合同出現重大誤解的具體情形

重大誤解主要有以下5種:

(1)對合同性質發生的誤解。因為合同的性質往往決定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將買賣合同誤解為贈與合同,勢必改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從而違背當事人的初衷,因此,對合同性質發生的誤解應屬重大誤解。

(2)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在即時清結或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一般不構成影響合同效力的重大誤解,因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因具體當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變。但是在以當事人信用為基礎的合同中(信託、委託、寄存、信貸),在以某種感情或特殊身份關係為基礎的合同中(如贈與、無償借貸),或者在以當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攬),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則明顯屬於重大誤解。

(3)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如將冷凍機誤解為冷藏機。因為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屬於對合同標的本身的誤解,所以將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誤解者遭受重大損失,當歸屬重大誤解。

(4)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如將贋品當作真跡,將合金當作純金購買,即屬重大誤解。但僅對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發生的誤解不屬重大誤解。

(5)對標的物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的誤解。如果對上述的誤解造成了誤解者重大損失的當歸屬重大誤解,如果未造成誤解者重大損失則不屬重大誤解。

簽署合同時需要雙方對於各項內容都進行仔細的確認,確保確實達成一致的方能進行簽署。如果簽署過程中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及時進行商討決定修改條款或者進行刪減等,如果簽署完畢發現有重大誤解的也可以要求重新簽署或者申請合同無效。

標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