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重大誤解哪些情形?
一、合同重大誤解哪些情形?
在實踐中,具體確定重大誤解,要分別對當事人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來確定。
一般來説,重大誤解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
在合同性質發生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生重大變化。
2、對對方當事人發生誤解
對對方當事人的選擇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現。
3、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
如果標的物的質量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則對質量發生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
4、對標的物品種、規格的誤解,特別是對同類物品不同品種、規格的誤解
如誤將茅台酒當作二鍋頭購買,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即標的本身發生了誤解,應屬於重大誤解。
5、對價款或者報酬的誤解
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訂約時對價金沒有發生誤解;但在履約時一方因為過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價款和酬金,此種情況因並非是對合同本身發生誤解,因此不應按重大誤解撤銷合同,而應當按給付的不當得利處理。
二、合同重大誤解構成要件有哪些
重大誤解的意思是指行為人因對對方行為的性質、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在看似自願的情況下而訂立了有違真實意願的合同,並由此造成較大損失,可期待利益受到損失的行為。故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
1、一方當事人基於對對方當事人行為的性質存在重大誤解;
2、一方當事人的行為違背了自身的真實意願;
3、一方當人的可期待利益或者實際利益受到了損失;
4、利益受損與行為人易與使人誤導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三、可撤銷合同中重大誤解的情形是什麼?
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在此種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生重大變化。如當事人誤以為出租為出賣,這與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
2、對對方當事人發生的誤解。如把甲當事人誤以為乙當事人與之簽訂合同。特別是在信託、委託等以信用為基礎的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就完全屬於重大誤解的合同。
3、對標的物種類的誤解。如把大豆誤以為黃豆加以購買,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即標的本身發生了誤解。
4、對標的物的質量的誤解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如誤將仿冒品當成真品。除此之外,對標的物的數量、履行地點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發生誤解,足以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也可認定為重大誤解的合同。
四、怎麼行使重大誤解撤銷權
對於基於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想要撤銷的話可以參照下列程序進行:
1、協商。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誠信自願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撤銷原合同或者變更合同,繼續履行合同。
2、如果雙方不能達成意思一致,還可以選擇交由有調解職能的機構進行調解,這要雙方均同意的前提下才能進行。調解的程序也比較便捷靈活。
3、如果上述兩種方法均不能解決就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雖然訴訟的程序可能比較複雜,但訴訟的公信力更強,而且生效後的判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在簽訂合同的過程當中,如果説發生了重大誤解,可能會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夠實現,所以需要對此進行撤銷,這也是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但前提必須是構成重大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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