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構成重大誤解?
構成重大誤解必須具備條件包括誤解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誤解是由誤解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誤解是誤解人的非故意行為等,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構成重大誤解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1)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並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
(2)誤解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誤解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3)誤解是由誤解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這也是誤解和欺詐、脅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區別之一。即誤解人的錯誤認識不是源於對方當事人的遺錯行為,而是由於自己的不謹慎。
(4)誤解是誤解人的非故意行為。在此不允許當事人以重大誤解為藉口,而實屬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來撤銷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誤解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當事人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內容,也可以申請其撤銷合同。另外,撤銷權的行使還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如果對方未反對撤銷權人作出的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後果。由於可撤銷的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誤解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合同變為有效的合同。為此,(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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