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員工懷孕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到期員工懷孕怎麼辦?
女職工在三期內(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順延至三期結束.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除非是職工本身的原因,否則單位不得藉機和懷孕的女員工解除合同。甚至不能降職或降薪,不過畢竟產假期間懷孕女員工確實沒有提工勞務服務。
二、員工孕期薪資待遇
1、企業公司:
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裏説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2、機關事業單位: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規定,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
第一,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
第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第三,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比例計算的獎金;
第四,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
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會支付給員工嗎?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47條規定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此外,勞動部1994年發佈的481號文件《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上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已不再有12個月的上限要求。
但是,根據勞動部發布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24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對勞動合同到期員工懷孕怎麼辦的相關解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會支付給員工,但如果是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則不會有相關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工作時間滿一個年。解僱員工需要向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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