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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員工懷孕怎麼處理?

一、勞動合同到期員工懷孕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懷孕怎麼處理?

《勞動法》在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對“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給予了特殊保護,即:對“三期”內的女工,企業不得在女工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中,只是籠統地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但是,在勞動部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從女職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實際情況出發,又作了補充性規定,其中第34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因此,如果女職工孕期勞動合同到期,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只有延續到孕期、產期、哺乳期滿時,方可終止。

綜上,孕婦合同到期,公司是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到期員工懷孕可以辭退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第3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規定並不包含《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對於《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不能孤立理解,應結合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準確理解。《勞動辦公廳對〈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覆函》明確規定:“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在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可以辭退。”

由此可見,女職工在懷孕後,用人單位並非絕對不能解除合同,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證明懷孕的女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但要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企業絕對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此時其實也是不可以辭退該女職工的,就需要適當延長勞動合同的期限才行,這樣對女職工的利益也是一種保護。而現實中雖然也有單位辭退懷孕女職工的情況出現,但此時確實是沒有違法進行辭退的,也就是説原則上不能辭退懷孕女職工,但也有例外的情況,這裏的例外情況就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才可以。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利益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周明華應當注意勞動合同簽訂的內容條款的書寫以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途徑、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