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解釋原則有哪些?
一、合同條款解釋原則有哪些?
⑴文義解釋原則。合同條款是由語言文字構成的,想確定合同條款的含義,必須先了解其所用的詞句,確定該詞句的含義。因此,解釋合同必須由文義解釋人手。
⑵體系解釋原則。體系解釋又稱整體解釋,是指把全部合同條款和構成部分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從各條款及構成部分的相互關聯、所處的地位和整體聯繫上闡明某一合同用語的含義。
⑶目的解釋原則。當事人訂立合同都是為了達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項條款及其用語都是為了達到該目的的手段。因此,確定合同用語的含義乃至整個合同的內容自然必須服從於合同的目的。
⑷參照習慣或慣例原則。是指在合同的文字或條款的含義發生歧義時,應當按照交易習慣或慣例予以明確;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明確時,參照交易習慣或慣例加以補充。
⑸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基本原則之一,它貫穿合同從訂立到終止的全過程。在解釋合同條款時也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實事求是地考慮各種因素,包括上述從有關條款、合同目的、交易習慣來認定爭議條款或者發生歧義的詞句的準確含義。並以公平的原則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
二、合同的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與住所
當事人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承受者,沒有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就失去存在的意義,給付和受領給付便無從談起,因此,訂立合同須有當事人這一條款。當事人由其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體合同條款的草擬必須寫清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執行的對象。合同不規定標的,就會失去目的,失去意義。可見,標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條款。目前,多數説認為合同關係的標的為給付行為,主要指標的物,因而規定有所謂標的的質量、標的的數量。
3、質量與數量
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的(物)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物)區別於同類另一標的(物)的具體特徵。標的(物)的質量需訂得詳細具體,如標的(物)的技術指標、質量要求、規格、型號等要明確。標的(物)的數量要確切。首先應選擇雙方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其次要確定雙方認可的計量方法;再次應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標的物的數量為主要條款;標的物的質量若能通過有關規則及方式推定出來,則合同欠缺這樣的條款也不影響成立。
4、價款或酬金
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但因商業上的大宗買賣一般是異地交貨,便產生了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報關費等一系列額外費用。它們由哪一方支付,需在價款條款中寫明。
5、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係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規定為及時履行,也可以規定為定時履行,還可以規定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尚應寫明每期的準確時間。
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有時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還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之一,對於涉外合同糾紛,它是確定法律適用的一項依據,十分重要。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實物還是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憑證,是鐵路運輸還是空運、水運等,同樣事關人的物質利益,合同應寫明,但對於大多數合同來説,它不是主要條款。
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若能通過有關方式推定,則合同即使欠缺它們也不影響成立。
6、爭議解決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有關解決爭議運用什麼程序、適用何種法律、選擇那家檢驗或者鑑定的機構等內容。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選擇訴訟法院的條款、選擇檢驗或者鑑定機構的條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適用條款、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等,均屬解決爭議的方法的條款。
合同條款的簽訂,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不同的內容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合同條款的認定上,應當基於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有異議的,那麼是可以提交到法院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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