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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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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懷孕期間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在職工懷孕期間,除存在過失性辭退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進行支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