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合同糾紛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是以下四種:
1、協商。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2、調解。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説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3、仲裁。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合同爭議的仲裁是各國商貿活動中通行的慣例。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一般僅限於在經濟、貿易、海事、運輸和勞動中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因人身關係和與人身關係相聯繫的財產關係而產生的糾紛則不能通過仲裁解決,而且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行政爭議,也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4、訴訟。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仲裁,則不能採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採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所謂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當發生合同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合同糾紛,維護自身合法利益。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有不同的特點,當事人可以通過自身實際需求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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