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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所有權是否轉移?

一、行紀合同所有權是否轉移

行紀合同所有權是否轉移?

行紀合同只是為委託人從事貿易事務,標的物在出賣之前,所有權都不會發生轉移,應當由委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人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幫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不會發生轉移,委託人還是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不會因合同的成立,將所有權轉移給行紀人,行紀人在出賣以前,委託人都可以反悔,將標的物拿回來,標的物已經賣出的,所有權就會發生轉移,受讓人可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二、行紀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行紀人的主要義務:

1、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託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託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2、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3、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4、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行紀人的主要權利:

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託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仍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

4、留置權。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行紀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是不會發生轉移的。當事人與行紀人簽訂行紀合同後,將標的物交由行紀人進行售賣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不會發生轉移,還是由當事人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行紀人只是合法佔有標的物,出賣之後,所有權才會轉移至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