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子歸誰所有,夫妻共有的房產要怎麼分割
對於有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夫妻,如果需要離婚解除婚姻關係的話,那此時需要同時對共同的財產、債務做出處理了才行,否則也是不能離婚的。那其中夫妻離婚房子歸誰所有呢?也就是説對於夫妻共有的房產要怎麼分割?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夫妻離婚房子歸誰所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對夫妻房產在離婚時的分割作出了詳盡的規定:
首先,如果雙方均主張房產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可以通過競價的方式,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產所有權,同時按競價的房價款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其次,如果只有一方主張房產所有權的,那麼由主張的一方取得房產所有權,同時由雙方協商確定房產的價值,如果不能協商確定,則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該房產作出評估,取得房產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最後,如果雙方均不主張房產所有權的,則根據雙方的申請拍賣該房產,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夫妻離婚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要是一方在婚前購買並且登記在了自己名下,但婚後卻是由夫妻共同還貸的話,則此時房產屬於購買的一方所有,但卻需要對另一方做出相應的補償,畢竟婚後是一起還貸款了的。事人另案起訴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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