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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合同提存要哪些條件?

一、辦理合同提存要哪些條件?

辦理合同提存要哪些條件?

1、提存主體合格。提存涉及三方當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機關和提存受領人。其中,提存人是債務人或其代理人、使用人,他必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在我國,提存機關主要是指公證機關,還包括公安機關、法院、銀行等;提存受領人是債權人或者能進行受領的第三人。

2、提存的合同之債有效且已屆履行期。無效債權不能履行,當然也不能提存;而合同債務雖然有效,但未屆履行期時,債務人也不能提存,否則就屬於提前履行,構成違約。

3、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提存的目的在於消滅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是以向提存機關交付標的物來代替向債權人的履行,因此,只有有合法原因才可提存,而不能由債務人任意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依法辦理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在債務人履行不適當的情況下,債權人拒絕受領有正當理由,債務人就不能提存。

(2)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下落不明,包括債權人地址不清或不詳,債務人通過正常途徑無法得知,從而無法向債權人履行的情形。如果債權人雖然下落不明,但債務人仍可履行債務的,如債務人可向債權人的代理人或第三人履行,那麼債務人就不能提存。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除以上原因外,凡法律規定其他可以提存的情形的,當事人提存的,就是有合法的提存原因。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的,債務人也可提存。

二、合同提存怎麼辦理的?

提存人應在交付提存標的物的同時,提交提存申請書。提存書上應載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稱),提存物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債權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內容。

提存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公證處應當告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不服的複議程序。提存部門通過審查確定提存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提存之債真實、合法。具備提存的原因,提存標的於合同標的物相符,符合管轄規則時,應當准予提存。

提存部門應當驗收提存標的物並登記存檔。對不能提交提存部門的標的物,提存部門應當派人到現場實地驗收。對經驗收的提存標的物應採用封存、委託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對易腐爛、易燃、易爆等物品,提存部門應在保全證據後,由債務人拍賣或者變賣,提存其價款。

辦理合同提存時,需要提供提存申請書,交付提存的標的物,提存部門收到申請之後,會及時作出決定,同意提存的,該部門會審查確定提存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提存的申請書,是否能表達真實的意願,具體的提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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