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糾紛案由是怎樣的?
一、合同效力糾紛案由是怎樣的?
合同效力糾紛案由是確認合同效力。及時地解決合同爭議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合同領域的法治建設,有着不可忽視的重大意義,當事人可以通過4種途徑解決合同爭議,即:
1、協商和解;
2、調解;
3、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合同當事人在遇到合同爭議時,究竟是通過協商,還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去解決,應當認真考慮自身的實際情況(如對方當事人的態度、雙方之間的合作關係、自身的財力和人力等)以及對其適用的法律規定,權衡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解決對策。
二、合同糾紛訴訟要提交哪些證據
當事人在起訴或答辯時,必須提供下列一般證據、證明:
1、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抱括身份證、工作證或户口簿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或政府批文,以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的,授權委託書應寫明確委託代理權限。
3、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事實、證據和證據來源,以及證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
4、涉外訴訟,當事人外國國籍的身份證明;外文訴狀(答辯狀)應提供中文譯本;委託書要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使領館認證。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證或回證,或其他能證實其身份的證明;函寄法院起訴答辯的,其起訴狀、答辯狀、委託書等,須經我國司法指定的香港律師或有關社團證明有效力。證明文件必須是原件。
6、居住國外華僑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我國駐外使領館發給的本人護照;函寄法院的訴狀、答辯狀、委託書等,須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沒有使事館的,由當地華僑團體證明。
7、經過行政機關處理的賠償、土地糾紛等案件的行政決定書,或其他書面材料。
在當代的社會,一旦發生訴訟方面的一些問題,就意味着肯定是雙方當事人私底下沒有辦法來進行解決,比如説確認合同效力雙方當事人沒有辦法達成一致就可以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起訴,這實際上就是屬於比較特殊的訴訟類型,是屬於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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