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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合同的違約責任是否要承擔?

一、無效的合同的違約責任是否要承擔?

無效的合同的違約責任是否要承擔?

合同無效後其雙方當事人對違約條款的約定亦是無效的,也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了。

根據《民法典》第157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該條款,違約情形劃分為兩大類:

(一)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所謂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稱毀約行為,指債務人拒絕履行任何合同義務。

(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謂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是指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無效的事由有五項: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欺詐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欺詐方具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如把贋品説成是真跡,把劣質品説成是優等品等),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有義務以行為或語言告知產品的瑕疵卻不向對方履行告知義務);相對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受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以脅迫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的要件事實有:有實施壓力的脅迫行為,如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之行為;脅迫行為須是非法的;有脅迫的故意;相對人因脅迫而產生恐懼,因恐懼而訂立了合同。

以惡意串通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為與內心真實意思不一致;非真意表示系與相對人通謀實施;行為人有主觀上的惡意,即明知或應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是一種內容違法的虛假行為,又稱偽裝行為。當事人以行為虛假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應當證明的要件事實是:行為人故意表現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為並非其真正要達到的目的,而只是藉助合法的合同外表達到非法的目的。

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應當就訂約目的、合同內容和形式違反民法中的強行性規範或者其他部門法中的禁止性規範等事實負舉證責任。比如證明對方通過訂立合同,從事詐騙、行賄受賄等觸犯刑律的行為,或者有偷税、漏税、逃匯、套匯等違反税收徵管、外匯管理的情形。

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是惡意欺詐一方,並且損害國家的利益;還有就是以合法的形式來掩蓋非法收入。無效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不需要承擔的,因為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沒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