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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債務轉讓

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債務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名義出資人與第三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假名出資,是指以他人名義向公司出資,在司法實踐中,假名出資引起糾紛時有發生,在處理類似糾紛時,要分清不同的法律關係:


    一是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關係。實際出資人出於贈與或其他目的與名義出資人訂有合同,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按贈與或者有關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


    二是名義出資人、實際出資人與公司間的關係,在這層法律關係裏,主要確認誰是公司的股東。名義出資人一般記載於股東名冊,因股東名冊主要是規範股東與公司間的關係,它是證明股東身份的表面證據,公司以股東名冊為依據,確認股東資格和股東權,認定盈餘分配權,表決權等。即便股東名冊上股東非真正股東,亦可免除公司責任,故除非有相反證據,名義出資人以股東名冊記載為據,主張股東身份,應得支持。例外:如有證據表明,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出資且能證明公司已經認可實際出資人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事項,可認定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身份。


  公司部分股權轉讓流程首先要由股東大會進行討論是否可以進行股權轉讓,然後再由雙發籤訂有關股權轉讓的協議,然後再將出資證明書從原股東中收回交由新股東,最後再將修改之後公司章程等等文件交由工商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這就是公司部分股權轉讓的全部流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