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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有嗎?

一、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有嗎?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有嗎?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總之,應對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哪些情形下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三、收購要約的期限是多久?

1、收購要約的期限。《證券法》第90條第2款和《收購辦法》第37條規定,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2、以收購要約方式增持被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以下簡稱收購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收購人應當自公告收購要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本次要約收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至少做出三次提示性公告。

3、我國《證券法》第91條規定,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准後,予以公告。

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佈信息。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5、持股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時的要約,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6、要約收購要約期間排除其他方式收購。

7、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並於15日後,公告其要約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綜合上面所説的,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都是可以實施的行為,但一般都是發生在不同的情形之下,一種是發生在法律未生效之前,而另一種是發生在生效了之後,但對於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的期限之內,所以, 不同的情形會做不同的處理。

標籤:要約 撤銷 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