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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要約沒有約束力

要約的失效,也可以稱為要約的消滅或者要約的終止,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亦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那麼在什麼情況下要約沒有約束力呢?什麼情況下要約失效呢?本站小編針對這個問題,整理了要約失效的相關法律規定,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什麼情況下要約沒有約束力

根據《合同法》第2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對要約的拒絕。

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後,通知要約人不同意與之簽訂合同,則拒絕了要約。在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受要約人的回覆沒有作出承諾,但提出了一些條件,經過要約人的回覆在規定期限內仍不作答覆,可以視為拒絕要約。如:甲收到了乙發出的要約,其中規定該要約兩週內是不可撤銷的。甲通過郵件回覆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條件,對此乙不予接受。儘管離期限屆滿還有幾天時間,但甲可能不再承諾原來的要約,因為通過發出反要約,甲實際上默示地拒絕了原來的要約。此時,要約失效。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在符合撤銷條件時,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被撤銷的要約是一個已經生效的要約,被撤回的要約是尚未生效的要約,因此撤銷發生要約失效(消滅)的問題,撤回不發生要約失效(消滅)的問題。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要約期限屆滿而未獲得承諾,受要約人以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絕,即受要約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予以答覆,此時要約效力終止,不能自動延伸。具體來説,採用口頭方式發出的要約,受要約人沒有立即承諾,要約的效力即終止;如果要約採用書面方式,要約人規定了承諾期限的,受要約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承諾,要約的效力即終止。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説明受要約人提出了新要約(《合同法》第30條),新要約意味着對原要約的拒絕,使要約失去效力。雙方當事人的主體地位發生變化,原受要約人成為要約人,原要約人成為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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