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起訴解決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
1、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中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協商,從而對原合同中規定的或者沒有規定的內容進行修改、刪除和增加。當事人按照協商後的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商品房買賣糾紛的協商處理,可以理解為把先前的商品房合同作廢掉,然後經過協商後再簽訂新的合同。協商處理二手房糾紛的優點在於,減少了當事人的成本,有利於糾紛的迅速解決。
2、訴訟:如果商品房買賣的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商品房合同糾紛,那麼,就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來處理商品房買賣糾紛。
法院處理商品房買賣糾紛的主要依據是《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來説,除非存在特殊情況,比如欺詐、脅迫等,否則法院都會尊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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